誠信應考 守護公平——張家口市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風考紀教育宣傳月活動啟動
發布時間:2026-04-22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為切實維護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強化考生遵紀守法與誠信考試意識,防范作弊行為,營造健康有序的考試環境,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將于202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開展考風考紀教育宣傳月活動。
本次活動旨在通過全覆蓋、多形式的宣傳教育,讓全體涉考人員和考生了解涉考法律法規,熟知考場規則、物品攜帶要求及違規處理后果,引導考生自覺抵制作弊行為,構建家校協同、多部門聯動的考試安全防護體系,堅決守護高考公平正義。
以下為本次教育宣傳月活動的主要內容:
誠信教育重點內容
序號 | 法律法規 | 內 容 |
1 | 《刑法修正案九》 |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 |
2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①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③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④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⑥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⑧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⑨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的,無論使用與否均認定為考試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使用相關設備向考場外發送、傳遞、接收試題等信息的,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考生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作弊行為,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 | 《考場規則》 | 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無字墊板等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機、智能產品(智能手表、手環、眼鏡等)、無線耳機等具有通訊功能的電子產品、手表等計時設備、無線電作弊器材、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管制器具、背包等,不得帶入考試封閉區域; 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按規定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考生入場攜帶物品規定
允許帶入考場物品 | 身份證、準考證等考試證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無字墊板等規定的考試用品。 |
禁止帶入考場物品 | 手機、無線電器材等通訊設備,智能產品(智能手表、手環、眼鏡等),拍照錄音錄像設備、掃描設備,手表等計時設備,U盤、電子詞典等其他具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文字、圖片資料,書籍報刊等;自備紙張、計算尺、計算器、非透明文具盒(袋)、眼鏡盒、涂改液、修正帶等;其他管制器具、危險品及與考試無關的物品等。 |
建議考生不要攜帶的物品 | 鑰匙、充電器、磁卡、打火機以及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耳釘、耳環,發卡,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 |







